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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4年12月5日

 

 

浙江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学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事业单位委托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条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分别实施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学校计财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四)资产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承担相应的设备采购管理责任。

(五)学院、系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按规定出具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类横向项目,由计财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须先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和税务审核,并由计财处开具发票。

第五条 票据的管理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尚未到校但要求预借票据的项目,凭合同或协议,先填写“借据单”,经二级学院(部、中心)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计财处出借发票。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以合同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科研处进行审核,由负责人到计财处建立经费本并保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登记表》,科研处按合同及到款证明编制项目编号、核定经费分配比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核定人员费,实行总额控制;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附表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和核定人员费。

第八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论证,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横向科研经费在合同中注明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款,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二级学院(部、中心)不再提取管理费,课题组不再支出劳务费,并不计入科研业绩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执行,非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一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经济科目支出预算达到10%及以上幅度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备案核准或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允许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印刷费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范围内有权支配经费的使用。各项费用领取、报销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校基金的使用按相应的管理文件执行。学校安排经费的各类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均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凡合作研发项目,应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如纵向科研经费确需转拨给合作单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或签订的合同书(任务书)里有预算,转拨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并经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批。

横向课题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部分学校按1%提取管理费,计入所在学院科研到款数,但不计科研业绩分。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研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各类项目具体管理规定,科研经费一般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场地租赁、交通住宿、设备使用、资料印制等会议费用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电话费、宽带使用费、邮寄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计财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部费用应直接打入本人个人银行帐户或由本人签收。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内外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一)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支出应控制在到款经费的15%以内,招待标准应符合相关政策。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二)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只限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十三)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如管理费和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等相关费用。

激励费是指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是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激励费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第十七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把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活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实行转账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国际科技合作需要,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出国(境)经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未结题以前,项目年终结存经费可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编制经费决算,由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计财处将根据科研处提供的清单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结账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结题报告,经二级学院(部、中心)、科研处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学校管理费

二级学院(部、中心  )管理费

剩余经费

4%

≤10%

用于奖励或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科研处可视情况通知计财处对其相关经费暂时冻结。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科研经费配套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配套只限于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并列第一承担单位,含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共同主持单位)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对我校受限申报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如我校参与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当项目主持人为我校教师,且有财政经费的1/3以上到校的,可参照本办法配套,配套计算以实到校经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到校经费额的1:0.5配套,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一般不超过30万。国家级重大、重点单个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重大、重点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其它重大、重点及国际合作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一般不超过50万。对于单项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限额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报校领导批准,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以拨款经费额的1:0.4配套,单个项目配套经费一般最高不超过25万。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以拨款经费额的1:0.5配套,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省部级软科学项目以拨款经费额的1:0.5配套,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

申报时另有约定的项目按约定比例配套。

第二十五条  纵向配套经费另立经费卡,按项目经费的年度到款额分期划拨。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学科共建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学校按协议规定给予科研经费资助,但不予配套,本条也适用于相关类似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纵向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费、出版费、版面费(自然科学类项目≥30%,人文社科类、软科学类项目≥20%);必须开支的交通费、车辆使用费、接待费、电话费、网络通信费(≤15%);会议费、差旅费、出国(境)费(≤15%)以及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文献出版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等。配套经费如纳入合同预算范围的,按合同规定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按到校经费额作为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科研任务指标的完成数。科研业绩按实际提取的管理费计算,即对购买设备或按合同拨出经费而减少校管理费提成的,按比例折算后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业绩分。

第二十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信息、经费预算和支出等。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或涉嫌犯罪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同类文件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表

项目管理费和人员费比例

 

项目类型

管理费(%)

人员费(%)

学校

纵向科研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5

按合同

省科技计划项目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

5

≤15

重点、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等

5

≤10

省自然科学基金

5

≤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按规定

≤10

省社科规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按规定

按合同

其它纵向科研项目

5

≤20

横向科研类别

4

≤30

校级项目

0

0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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