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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7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53号)、《浙江科技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实施办法》(浙科院人〔2010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选派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2012年教育厅加大选派力度,拟选派100人(1200月)出国留学,比2011年增加了20人(240月),其中理工类55人(660月)、人文社科类45人(540月)。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6-12个月。

三、选派学科专业
   
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理工类优先考虑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环境科学、先进制造、计算机科学等专业。人文社科类优先考虑物流、文化创意产业、外语类等专业。

四、选派范围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培养计划,2012年重点考虑选派以下人员:
    1.
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
    2.
从事全英文授课课程建设的教师,以及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与管理任务的教师;
    3.
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对象;
    4.
创新团队优秀人才梯队培养对象。
    
五、申请条件
   
请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推荐出国留学申报人选。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外语要求及留学类别须符合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规定(具体可通过国家留学网查询:http://www.csc.edu.cn)。已申报2012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人员不可兼报本项目。

教师在申请项目的同时,着手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评审时将优先考虑已取得国外邀请函的申请人。语言类候选人需提前对外联系并获得外方邀请函后方可申报,此类候选人如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仍未获得外方邀请,必须附国外邀请单位有意向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六、选派办法及时间安排
   
选派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阅评和初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教育厅共同组织专家联合评审的办法,择优录取。
    1.4
1-420日:网上申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名(网址:http://apply.csc.edu.cn),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上报相关材料;

2. 525日前:教育厅组织初审,确定参加联合评审候选人;
    3. 8
月中下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教育厅组织联合评审(材料评审与面试相结合);
    4.  9
月初:确定拟录取人员信息;
    5.  10
月:公布录取结果;

 6.  11月发放录取通知书;
    7.  2013
1月起:语言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陆续派出。
   
七、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经费核算办法,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承担。
   
八、项目管理
   
人员录取后,按照国家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在外期间,纳入国家公派统一管理。
    1.
2010年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按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进行评审录取,留学国别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2.
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不超过2年,2年后留学资格自动取消。2012年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将保留至20141231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留学资格有效期延长的申请。
   
九、其他有关要求:

1、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高度重视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选派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申报。

2、申报教师请在410日前完成网上报名。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填写单位意见及《2012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一览表》(附件1),于412日前将申请材料以及单位推荐意见的电子版报人事处,须将每位申请人的书面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一式4份),申请表原件第一页粘贴彩色照片(1寸免冠、光纸正面),主要科研成果清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3、有关选派要求、注意事项,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http://www.csc.edu.cn/,也可在教育厅门户网站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http://www.zjedu.gov.cn)专栏,进行有关申报指导。

联系人:祝霞,电话:85070152

 

附件:1.2012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一览表.xls

  2.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准备2012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doc

 

人事处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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