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校2009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9-10月份进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对象
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
二、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相应免试条件:
1、高等学校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可免普通话测试。
三、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请表内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其中任教学科只能填一个学科,以所教学科为主;学科名称按学位办公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名称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填写)
7、《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汇总表》。
8、《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 时间安排
1、9月21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名单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专业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2、申请教师资格者完成各种表格的填写和证书复印工作,并将材料上交各单位。
3、9月29日前,各单位完成以上证件复印件和相关表格的审核工作,签署单位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人事处。
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教师资格认定顺延到下一次办理。
联系人:胡丰华 联系电话:85070152。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